Tuesday, July 19, 2016

馬來西亞人民的自由‏

刊於2015年9月2日《星洲日報》言路版(經編輯更易的題目為自由如何被濫用

我們常常聽到一種論調,說:人們濫用自由了!

在討論人有沒有濫用自由前,我們有必要弄清楚自由的含義。可不是嗎?我說,你是笨蛋!你應該要知道“笨蛋”的含義才會生氣。你說我濫用“自由”,我用得濫的到底是什麼?

一些看似不言自明的詞彙,其含義何其模糊。而利益團體尤其政客最喜挾其模糊特色大做文章,更甚的是大動手筆,藉機管這個、管那個。

要給“自由”定義,談何容易,一本書都說不完!諾貝爾經濟學家弗里德曼將其畢生所思所學,著成兩本論著,其一曰《資本主義與自由》(Capitalism and Freedom),其二曰《自由選擇》(Free to Choose)。《資》書已成逾半個世紀,今人仍對“自由”一知半解,可不悲乎!

一句話,自由是指一個人可以在不受威迫的情況底下做出任何選擇。這種威迫,可以發生在親友或者和陌生人之間。政府的一個功能,就是避免這種威迫的產生。但是,這種發生在個人層面的威迫,一般而言,絕不可怕。個人面對組織,那種威迫才要命。

弗里德曼說,自由最大的威脅源自權力的集中。就目下而言,最可怕的威迫,來自於集大權於一尊的政府。政府立下的各種管制法令,直接地限制了人民可以作出的選擇,根本上就是一種威迫。

舉個典型的例子:政府規定轎車司機、乘客必須繋上安全帶,違者要被罰款。這法例的出發點大概是要保障人民安全,但也罔顧了人民爲了繋安全帶可能帶來的不便和不適。出於大家長主義的思維,我們習慣假設人民不懂也不會照顧自己,政府因此有責任有必要介入。可是,誰能比自己更在乎自己的性命呢?反過來說,如果自己都不在乎自己生死了,政府又有必要插手嗎?

如是法例者俱有很大討論空間。我們不應該抱“理所當然”的態度,否則必遭魚肉。強制繋安全帶的法例究竟救了幾條命,還是造就了更多警察收“咖啡錢”的機會?法例的好壞,要考慮成本與收益,從效果去衡量。

我們可以確定的是,每一項管制,都有限制自由的效果。適度的限制可以帶來效益,反之會對社會造成損害。除了古時擁有絕對權力的皇帝(他們亦要面對外敵侵犯領土之憂!),世上從來沒有“絕對自由”這回事。就算沒有法律,互相侵犯,還是要付出代價的。

從這個觀點看“自由”,我想不出“自由”可以怎樣被濫用——在不受威迫的情況下,我做的一切選擇,都是自由的選擇。受到威迫(或管制),我做的選擇,就是不自由的選擇。濫用自由從何說起?

再者,從這個簡單定義出發,“自由”也並不含義著人們淨會做出損人利己的事情。一方面,人們受到法律的保護;另一方面,每個社會本來就有著不成文的“社會契約”,就算沒有法律,人與人之間也會互相規範、互相制約,自成一套社會秩序。大家會想要共同繁榮,不會只懂互相傷害。

這就帶到政府想要管制網絡的話題了。網絡上充斥著語言暴力或者虛假信息,眾所周知;網絡上的污言穢語,看了只覺討厭;而要分辨消息真偽,又要大費腦筋。這些是網絡使用者要付出的代價了。在讓政府制訂法令管制網絡前,人民應該先問自己,願意承擔這樣的代價嗎?政府管制網絡以後,我們失去的又會是什麽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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